廣州荔灣區公共住房租賃補貼期限為5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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拓展: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對象具體要求
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,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申請。申請家庭應當推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,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。
共同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應當具有法定贍養、撫養、扶養關系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年滿30周歲的單身申請人可獨立申請;年滿16周歲的孤兒,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,也可以獨立申請。
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:
(1)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當具有廣州市城鎮戶籍,并在廣州市工作或居住,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:
① 申請人配偶及未年滿18周歲子女非廣州市城鎮戶籍但在廣州市工作或居住的,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;
② 戶籍因就學、服兵役等原因遷出廣州市的,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。
(2)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可支配收入、家庭資產凈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標準。
(3)在廣州市無自有產權住房,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(或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,下同);租住的直管房住宅、單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。家庭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超過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,只能申請住房租賃補貼。
備注: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額,其面積納入申請對象自有產權住房面積核定范圍:
(一)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,含宅基地住房;
(二)已辦理預購商品住宅預告登記的住房;
(三)暫未辦理繼承手續的應繼承份額的住房;
(四)已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未回遷的住房;
(五)其他實際取得的住房。
(4)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未享受購買安居房、經濟適用住房、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、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等購房優惠政策。